“推动国家控烟立法专家研讨会”在北京召开

  日期:2016-06-07   点击:1743

 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控烟立法工作,使国家控烟立法更接近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》(以下简称《公约》)的要求,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6年5月23日在北京召开“推进国家控烟立法专家研讨会”。与会嘉宾有全国人大常委、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点慢性病防控实验室主任王陇德院士、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熊煌副司长、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代表施贺德博士、中国疾控中心梁晓峰副主任,公共卫生及控烟方面的专家,立法城市北京、深圳、哈尔滨、西宁、广州的代表,10家媒体记者。

  王陇德院士指出,中国作为世界卫生组织《公约》的缔约国,理应积极开展履约行动,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中,《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被列入一类立法计划,“在本年度内力争出台。”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,保障公众健康,即将出台的《条例》就应该按照《公约》的要求进行制定,覆盖所有的室内工作场所、室内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。立法决策者应该站在广大公众的立场,排除烟草业的干扰,为了公众的健康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。

  施贺德博士观点鲜明的指出:烟草行业声称“严格的控烟立法会影响中国的经济,不应予以通过。”事实是有效的控烟立法既能够保护非吸烟者,也有益于经济发展,比如减少与烟草使用和二手烟暴露有关的医疗卫生成本。烟草行业还声称“严格的控烟立法在中国部分地区很难实施,而一部宽松的控烟立法易于实施。”事实是全面的控烟立法更容易实施,国际经验表明,室内场所部分禁烟会使执法更难。烟草行业争辩:“其他许多国家允许在机场、餐厅和工作场所设置吸烟区,因此中国也可以这样做。”事实是室内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就起不到保护公众的目的,不利于法律的实施,而且与《公约》的要求背道而驰。中国作为《公约》的缔约国,更应遵守《公约》的有关规定。

  熊煌副司长对《条例》内容和制定过程做了介绍,明确指出,在《条例》的起草、论证等过程中,履约协调机制八部委间的分歧仍然很大,分歧主要集中在禁烟场所的范围、执法主体的确定、处罚程序和处罚金额的大小等方面。熊煌副司长表示,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积极与国务院法制办及相关部门沟通,使《条例》更接近世界卫生组织《公约》的要求。

  本次研讨会专家和城市的执法人员都一致认为,国家控烟立法应严格遵循《公约》及其实施准则的要求,室内工作场所、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都应该100%无烟,这是《条例》的一个底线,特别是体现领导干部带头作用的工作场所,全面禁烟更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。在制定《条例》的过程中,应坚决抵制烟草业的干扰。控烟执法工作同样重要,建议法律文本应明确和简化执法程序,具体体现在:在违法情况出现时,允许执法者直接开具罚单,而不是先劝阻、不听劝阻才处罚,或者先整改、整改不合格再处罚。